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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寶安:VOCs源頭減排專項補貼單個企業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2024-03-25創始人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重點行業VOCs治理工作,鼓勵工業企業從源頭削減VOCs排放總量,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5日印發了《寶安區重點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源頭...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重點行業VOCs治理工作,鼓勵工業企業從源頭削減VOCs排放總量,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5日印發了《寶安區重點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源頭減量專項補貼辦法(試行)》。
 
  可申報補貼的源頭減量項目包括以下三類:
 
  (一)同時涉及工藝改進和低VOCs替代的項目;
 
  (二)僅涉及工藝改進從而實現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量減少的項目;
 
  (三)僅涉及低VOCs替代的項目。
 
  補貼標準:
 
  根據企業源頭減量項目實施前上一年度的VOCs排放量,分以下兩類情況:
 
  1)實施前VOCs排放量≥3噸/年的企業 源頭減量項目完成后,VOCs源頭產生削減量不低于2噸/年的企業可按工藝改進、低VOCs替代的補貼金額合計值申報補貼,單個企業累計補貼總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2)實施前VOCs排放量<3噸/年的企業 源頭減量項目完成后,VOCs源頭產生削減量不低于1噸/年的企業,予以10萬元定額補貼。
 
  以下為詳細內容:
 
  寶安區重點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源頭減量專項補貼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重點行業VOCs治理工作,鼓勵工業企業從源頭削減VOCs排放總量,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特制定本補貼辦法。
 
  第二條 本補貼辦法所指的源頭減量項目,是指涂裝、印刷、清洗、粘合等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工序,通過生產工藝與設備升級改進(以下簡稱“工藝改進”,含配套管理措施,不含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以下簡稱“低VOCs替代”)等技術措施,實現VOCs產生量減少的治理項目。
 
  第三條 源頭減量項目補貼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明確主體責任。突出企業主體責任,明確企業自主實施源頭減量項目、自主提出入庫及補貼申報、按規提交申報材料、積極配合補貼核實及減排信息認定,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注重項目績效。以同行業內“多減多補”為原則,按項目經濟成本效益(單位投資削減量)進行差異化補貼。
 
  (三)推廣先進工藝。積極推動企業進行工藝改進,淘汰老舊落后工藝設備,對具有高質量發展和減排協同性的先進工藝設備按投資建設費用給予一定比例補貼。
 
  (四)鼓勵物料替代。對低VOCs替代比例較高的項目,按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用量給予一定的采購成本補貼,加快推動企業實施低VOCs替代。
 
  第四條 本補貼辦法適用于自《2021年“深圳藍”可持續行動計劃》(深大氣指〔2021〕14號)印發之日(2021年3月29日)起至本補貼辦法有效期內寶安區既有VOCs排放企業完成的源頭減量項目。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負責編制與本補貼辦法相關的實施細則、申報指南等文件,組織建立寶安區工業企業VOCs源頭減量專項補貼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儲備庫”),開展源頭減量項目跟蹤推進的指導工作。
 
  第二章 補貼對象及范圍
 
  第六條 可申報補貼的源頭減量項目包括以下三類:
 
  (一)同時涉及工藝改進和低VOCs替代的項目;
 
  (二)僅涉及工藝改進從而實現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量減少的項目;
 
  (三)僅涉及低VOCs替代的項目。
 
  第七條 申報補貼的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寶安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申報項目位于寶安區;
 
  (二)符合環保審批或備案等生態環境管理規定;
 
  (三)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及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
 
  (四)環境信用評價結果不是紅牌;
 
  (五)原則上不存在申報單位的同一投入多次享受寶安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情況;
 
  (六)涉及工藝改進的項目,應具有明確固定的物理邊界,企業應對工藝改造設施的穩定投運予以書面承諾;涉及低VOCs替代的項目,企業應對符合本補貼辦法中的低VOCs原輔材料的穩定投用予以書面承諾;
 
  (七)對于同時涉及工藝改進和低VOCs替代的項目及僅涉及低VOCs替代的項目,其替代部分的原輔材料中VOCs含量應符合“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未替代部分的原輔材料中VOCs含量應符合相關VOCs含量限值要求;對于僅涉及工藝改進從而實現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量減少的項目,其原輔材料中VOCs含量應符合相關VOCs含量限值要求;
 
  (八)法規、規章或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八條 根據企業源頭減量項目實施前上一年度的VOCs排放量,分以下兩類情況:
 
  (一)實施前VOCs排放量≥3噸/年的企業
 
  源頭減量項目完成后,VOCs源頭產生削減量不低于2噸/年的企業可按工藝改進、低VOCs替代的補貼金額合計值申報補貼,單個企業累計補貼總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1.工藝改進:既有生產工藝或設備的工藝改進措施,已于表1中列明的,根據項目投資建設費用(不含運行和維護保養費用)原則上按表1對應的補貼支持比例核定補貼金額;如經企業舉證、專家核定,可按表2的補貼支持比例核定補貼金額。未在表1中列明的,企業申報后可按表2中對應的補貼支持比例核定補貼金額。
 
  2.低VOCs替代:既有含VOCs原輔材料的低VOCs替代措施,符合表3列明的所屬行業使用的含VOCs原輔材料中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占比要求,按超出表3比例部分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采購成本的10%予以補貼。其中,所屬行業根據企業實際生產工藝經評估后認定;替代比例和采購成本應按自然年核定;補貼應分年度核算,補貼的最大原輔材料用量不得超過按企業環境影響報告文件額定產能折算的項目實施后實際產能的用量;超出部分的采購成本按所有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平均采購成本計算。
 
  (二)實施前VOCs排放量<3噸/年的企業
 
  源頭減量項目完成后,VOCs源頭產生削減量不低于1噸/年的企業,予以10萬元定額補貼。
 
  第四章 申報、審核程序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對企業入庫申報表等入庫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將評估通過的項目納入“儲備庫”,原則上申報項目“先入庫先安排”。
 
  第十條 納入“儲備庫”項目完成后,企業在“寶安區親清政企服務直達平臺”提交線上申報;線上審核合格的,再向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電子版和紙質版):
 
  (一)寶安區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源頭減量專項補貼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身份證和項目經辦人身份證、開戶銀行和賬號;
 
  (三)申報年上一年度的企業納稅證明;
 
  (四)企業VOCs源頭減量項目減排信息核算報告及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載明符合低VOCs含量限值標準的產品質檢報告或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出具的VOCs含量檢測報告、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購置及使用量臺賬;
 
  (五)源頭減量項目實施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藝改進措施穩定投運滿三個月的臺賬記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穩定投用滿三個月的臺賬記錄、設備購置、服務外包、原輔材料采購等合同等(若是外語合同,應有經翻譯的中文件);涉及政府采購項目的,需要提供中標通知書等政府采購相關材料;
 
  (六)源頭減量項目投入資金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項目明細及價格清單、發票、支付憑證;施工合同金額大于或等于500萬元的項目需提交竣工決算報告;
 
  (七)企業承諾書;
 
  (八)其他相關材料,根據企業入庫申報已提交材料及補貼核定需補正材料等要求提交。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按照《寶安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對擬資助項目實施核定、公示等項目審核與撥付流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建立長效監督機制,加強項目監管。申報企業應當按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提交相關材料,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和其他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和補貼資金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對資金申報、核實、分配、使用管理、項目驗收、監督管理、減排信息核算核查等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移交相關部門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申報補貼企業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應取消其補貼資格,已取得補貼的企業應當退還補貼:
 
  (一)申報補貼企業所提交材料虛假、無效,謊報、瞞報相關信息騙取補貼的;
 
  (二)申報補貼企業的源頭減量項目不正常運行,且拒不整改的;
 
  (三)補貼發放后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對補貼項目隨機抽查,發現有不符合本補貼辦法要求的。
 
  申報補貼企業除退還補貼外,還應根據承諾書支付違約金,補貼及違約金由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負責追回。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申報單位,依法納入征信名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參與現場核實及專家評審的專家以權謀私或者弄虛作假的,通知其所在單位依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補貼辦法資金來源為寶安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受年度預算控制。
 
  第十八條 本補貼辦法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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